文宣心戰處上稿日期:108/03/14
一、為鼓勵政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個人積極參與全民國防教育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區分及對象如下:
(一)傑出貢獻團體獎(以下簡稱團體獎): 對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有具體貢獻之機關(構)、團體、學校。
(二)傑出貢獻個人獎(以下簡稱個人獎): 對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績效卓著或有具體貢獻之個人。
三、團體獎及個人獎之事蹟及資格如下:
(一)團體獎:
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且績效卓著或有具體貢獻之機關(構)、團體、學校:
1.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並研訂相關法規或計畫。
2.推行全民國防教育學校教育工作。
3.推行全民國防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巡迴宣導工作。
4.推行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工作(含結合動員演習及防災工作納入相關活動或課程)。
5.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國防文物維護、保存及宣導工作。
6.推展全民國防教育相關研究發展工作。
7.推行全民國防教育師資培育及編製教材。
8.策辦全民國防教育各項多元化活動及規劃相關文宣作為(含建置網站、資料庫)。
9.為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對所屬實施獎助及評鑑。
10.推行(展)其他有關全民國防教育多元活動或其他創新作為。
11.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執行募兵政策有具體成效。
12.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執行年度戰演訓任務有具體成效。
(二)個人獎: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且績效卓著或有具體貢獻之個人:
1.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學校教育工作。
2.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政府機關(構)在職巡迴宣導工作。
3.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社會教育工作(含防衛動員及災害防救)。
4.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國防文物維護、保存及宣導工作。
5.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學術研究發展或發表相關著作。
6.擔任全民國防教育相關課程授課師資或編撰教材(案)。
7.執行全民國防教育多元活動各項事宜。
8.建置全民國防教育網站、資料庫或設計各項文宣品。
9.其他致力於全民國防教育工作(法制或計畫)或提供重要興革建議。
10.個人執行或策辦其他有關全民國防教育活動或其他創新(積極)作為。
11.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執行募兵政策有具體成效。
12.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對執行年度戰演訓任務有具體成效。
四、前點之薦報具體事蹟,以選拔前一年度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資料,每一團體或個人以一冊(二百頁內)為限;團體事蹟不得納入個人獎事蹟薦報。
五、薦報之類別、機關及獎項員額:(如附件一)
(一)學校教育:由教育部薦報。
(二)國防文物保護、宣導及教育:由文化部薦報。
(三)在職教育: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薦報。
(四)社會教育:
1.各司令部:由陸、海、空軍司令部薦報。
2.國防大學、國防部聯參及直屬機關部隊。
3.社會教育:陸、海、空及後備薦報,國部政治作戰局政戰綜合處審查。
(五)地方機關: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薦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薦報:
(一)參選團體獎之單位主官(管)同時以個人名義參選個人獎。
(二)薦報個人獎之人員有刑事處分或軍職人員有記過以上之懲罰處分(前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前一年度已獲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之團體及個人。
(四)當年度薦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敬軍模範選拔之團體及個人。
當年度同時獲選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及縣市政府考核評鑑優良單位或績優承辦人,僅擇一獎項辦理獎勵。
七、為辦理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選拔,由本部成立評選會,其組成委員、任務、祕書處人員及迴避規定如下:
(一)評選會,置委員十五人,國防部軍政副部長為主任委員兼召集人,教育部、文化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各推薦二員評選委員,其餘委員由國防部遴聘相關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等擔任,任期一年。
(二)評選會任務如下:
1、負責國防部幕僚、直屬部隊等單位及全國直轄市、縣(市)政府薦報員額之初審,並對其餘機關(單位)薦報之團體及個人實施審查。
2、解釋評選方式、基準、過程及結果有關之事項。
(三)評選會設秘書處,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派員兼任,辦理選拔表揚之行政事務及薦報資料蒐整、資格審查作業。
(四)評選委員與各薦報人員(團體主官、管)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或為其直屬上司者,應自行迴避,惟相關部會配合秘書處辦理資格審查作業時,不在此限。
八、選拔作業如下:
(一)準備作業:
1.薦報機關應就具體事蹟先行完成初審,依獲獎員額表之員額,將薦報表(如附件二、三)及具體事蹟表(如附件四至六)紙本一份於每年5月31日前函送秘書處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2.秘書處於評選會議前彙整各單位薦報資料寄送各委員審查。
3.為具體表彰全民國防教育執行績效,請薦報單位及個人應詳實填註評選指標具體事蹟表,由評選委員將依據評選指標具體事蹟表及佐證資料進行審查。
(二)評選作業:
1.評選會議由召集人召開,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權責長官或指定委員為代理人。
2.評選會議:
(1)評選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相關決議事項需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同意後,由主席宣布之。
(2)評選會委員就薦報事蹟對各薦報機關(單位)資格審查,評選出團體獎二十個單位、個人獎三十六員,團體(單位)或個人總評分未達75分(不含)不予表揚。
(3)遇有各薦報機關團體(單位)或個人薦報缺額,員額不得流用至其他薦報機關,該獎項得採不足額表揚。
(三)評選結果公告及複查申請:
1.評選會決議結果簽奉國防部核定後,秘書處應將獲選名單公布於國防部政戰資訊服務網及全民國防教育網。
2.參選單位不符評選結果,得於評選結果公布後一週內,以書面申請評分複查,複查範圍以分數查閱為限。
九、前點第一款第一目之準備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項採寧缺勿濫原則評選,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薦報機關辦理初審時,得依國防部評選指標,規定評選細項辦理初評。
(二)薦報表以電腦ODF 檔繕造(格式:A四直式橫書,標楷體,十四點,左右對齊,固定行高二十五pt,邊界上二點五公分,下二公分,左二點五公分,右二公分),隨公文薦報,電子檔併送秘書處彙整。
(三)所附之佐證資料應以電腦繕造後製成光碟並打印成冊(ODF檔編輯頁面,影音、其他格式資料,一律擷取成照片檔或掃瞄成圖檔方式置入),逕送秘書處,未提供電子檔或檔案非以前述格式繕造,以致秘書處無法完成彙整作業者,視同無佐證資料。
(四)本要點(含薦報表格式)電子檔,公布於國防部政戰資訊服務網及全民國防教育網,供自行下載。
十、獎勵表揚方式如下:
(一)團體獎:頒發國防部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三萬元。
(二)個人獎:
1.軍職人員及本部所屬公務人員頒發國防部獎狀一幀,其餘人員頒發國防部獎座一座及新臺幣一萬元。
2.安排獲獎團體之主官(管)及個人參與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活動。
十一、獲團體獎之單位主官(管)為受獎代表,榮譽係屬該單位承辦全民國防教育工作團隊及全體成員,其有功人員由單位議獎。
獲獎團體及個人於表揚日前發現有薦報不實或未依本要點規範薦報機關、對象及權責者,及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之情事,由秘書處簽奉核定後,取消其資格;薦報不實或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之情事於頒獎後發現者,由秘書處簽奉核定後,撤銷其獲選資格及追繳其獎座(狀)、獎金,並函送其上級人事單位登記備查。
十二、選拔表揚作業期程如下:
(一)5月31日前完成薦報收件作業,逾期不予受理。
(二)7月中旬召開評選會議。
(三)9月上旬配合慶祝「全民國防教育日」活動公開頒獎表揚。
更新日期:111/4/7 點閱次數:3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