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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防教育推廣

從國軍安全調查法制探討軍人忠誠義務

保防安全處上稿日期:106/03/01

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保防安全處供稿

 壹、前言

 西方兵聖克勞塞維茨(Carl Von Clausewitz)在《戰爭論》中指出,「軍人武德」是戰爭中最重要的精神力量,亦是軍隊的無形統帥,因為將領只能指揮軍隊的整體,不能指揮軍隊的個別部分,在將領指揮不到的地方,就必須靠軍人武德來補足。這說明了軍人的職責在於保國衛民,不能單純視為一種「職業」,而是一種「志業」。「職業」通常是為謀生而做的工作,只要具備相應的才能即可,而「志業」則是多了理想抱負,甚至願意犧牲生命,奉獻忠誠,以獲得全體國人的尊重與信任。因此,每一位軍人都應當明白,對國家忠誠是身為軍人的義務,而依據憲法、國防法及公務人員服務法,據實填註及誠實地接受安全調查更是我們的責任。

 貳、國軍人員安全調查法制的重要性

 放眼全球如美國、日本及德國等先進國家均以立法方式,依法設置安全調查之專責機構與制定相關法規,例如美國國防安全局(DSS)、德國軍事保防法及聯邦安全查核之先決條件及處理方式法、日本自衛隊倫理法等,其目的都是經由各項查核與徵信方式,過濾出適任的參與國防事務人員,以保護其國家利益與機密安全;而美國國防安全局對於受調查對象調查內容即包含誠實、可信賴度、忠誠度等要項;日本自衛隊倫理法亦明訂「其為全體國民之服務人員」、「應經常辨明公私分明,不得將其職務與地位,用於私人或其所屬組織私益上」,均揭示受安全調查人員應對國家忠誠之重要要求。

 我國國防法第32條中明訂「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之人,應經安全調查」;國防部依據上述法令訂定參與及從事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並於民國93年3月1日施行迄今。透過此一法令的規範與保障,讓所有參與我國防事務人員,在任職(用)前都必須經過縝密的安全調查,以確保渠等素質純淨;經過歷年的實務驗證與策進,國軍安全調查工作對於入營考核、在營考核、專案清查、調職、晉任、選訓、重要軍職、工商入營及外賓參訪等各權管單位的不同查核需求上,已發展出健全與完善的作業規範,並能有效協助各級工作推展與執行。

 目前我國已逐步推展與落實「國機國造」及「國艦國造」等國防自主政策,在軍民產業合作互利互惠之下,除能活化及提升民間產業競爭力,亦可打造更加精銳強固的新一代國防戰力,然如何能確保此類參與國防事務人員之查核及管制,亦成為未來我國安全調查工作須精進因應的方向。

 参、國軍官兵應有的認知

 秉持「先查後用」原則下,國軍人員不論接受或執行各類安全調查作業,除為保障國家安全最大利益外,同時亦是讓各級官兵自我證明與肯定的最好機會,透過誠實填註與嚴格查考,以及主官保薦及親考親教,才能獲取國家及人民的信任與託付,擔負起捍衛國家的重任,向上發展或續任現職,俾適才適所任用,以下提出幾點正確觀念與認知提供各級官兵參據遵行:

 一、強化法制觀念,落實人員考核

 現今社會風氣自由開放,人權與隱私的觀念深植國人。然少數行為不檢或企圖規避檢查人員,常以此為由規避查核,且部分幹部亦未諳法令,致未能依規定落實考核,致生考管罅隙。各級幹部及官兵均應對安全調查相關法令規定有正確的認知,當熟稔考核作業憑藉的法令依據與作業程序,依據法律規範建立單位標準作業程序,期能真正做到「掌握關鍵」、「握機制變」的人員考管機制。

 二、縝密安全調查,確保內部純淨

 各級主官(管)平時應秉持「留優汰劣、毋枉毋縱」原則,落實安全調查工作,並融入「風險管理」概念,透過靜態資料研析,了解單位成員身分、背景,再從言行表現觀察,掌握官兵動態。凡發現具特殊背景、財務失衡、保密習性不佳及言行不檢等違常徵候人員,提列高風險對象,妥擬具體管考作為,加強在營輔導,期弭患於無形,確維部隊純淨。因此,落實人員平時的考核工作乃縝密安全調查的第一步,而安全調查的核心都在於「人」,所以各級單位主官(管)平日即應細心觀察,及時發掘可能影響安全之徵候。

 三、落實知官識兵,防杜潛存危安

 任何安全工作一切本質仍繫於「人」,人的情緒、思想變化無常,有些形之於外,有些則深藏內心。蜀國宰相諸葛亮亦有所謂識人七法:「問之以是非而觀其志、窮之以辭辯而觀其變、咨之以計謀而觀其識、告之以禍難而觀其勇、醉之以酒而觀其性、臨之以利而觀其廉、期之以事而觀其信」,由此可知「知官識兵」為是基層幹部落實安全調查的首要工作,危安徵候的主要來源。國軍人員均來自社會各個不同的階層和角落,從人員新職到部開始即應建構「危安因素管控」並加強輔導考核。在營服務期間,具體落實各項人安風險因子之識別與分析,概如適應不良、家庭異變、違紀犯過、感情問題、債務糾紛、發展受限、身心疾病、不良嗜好、社會交誼等態樣,須定期評估,持續追蹤,並強化部隊主官、管應變處置能力,適時有效風險移轉、風險管控,將人安風險危害降到最低。

 肆、結語

 在現代法治國家觀念下,全體官兵應當了解能服務軍旅、調陞上階或任職機敏職務是一種權利與肯定,但對國家忠誠坦率,亦是享受這樣的權利所應付出的義務。因此,國軍人員有接受查核的忠誠義務,而執行考核的各級幹部與保防人員,應熟稔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安全調查辦法及其執行要點、「國軍人員安全考核評鑑作業規定」等相關規定,明確認知安全調查執行的目的與法律授權的界限,在兼顧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下,綿密安全調查作業,維護國軍內部純淨。

更新日期:106/4/14  點閱次數: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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