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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洩密刑責嚴懲共諜 恪遵忠誠使命

保防安全處上稿日期:105/12/01

國軍保防重點教育本月展開,大約同時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軍士官犯洩密等共諜案件,遭判有期徒刑未宣告緩刑者,剝奪或減少其終身俸。此乃針對原規定現役軍士官只限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遭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或因案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確定者,始剝奪其終身俸相關規定,刻意加重其刑。

 有鑑於少數軍官涉犯共諜案,經法院以違反《國家安全法》判刑後,仍可領終身俸及18%優惠存款,社會普遍質疑其合理性。依修正後條文規定,新增涉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名,遭判處有期徒刑而未宣告緩刑者,都將不發給終身俸。其中,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7年以上確定者,剝奪其終身俸;有期徒刑3年以上未滿7年者,減少應領終身俸50%;有期徒刑2年以上未滿3年者,減少30%;有期徒刑1年以上未滿2年者,減少20%。以上減少部分其已支領者,應追繳之。另外,現役期間涉犯是類罪名,未經停役、懲戒或彈劾之軍士官,在退役後始經判刑確定而未宣告緩刑者,依新增第24條之1規定,亦剝奪或減少其退除給與。

 細究間諜罪之相關刑責,以共諜鎮小江案為例,軍人依《陸海空軍刑法》的「為敵人間諜或幫助敵人間諜從事活動」,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非軍人依《國家安全法》的「為中共發展組織」,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判處4年徒刑自非輕縱,但媒體及國人議論均謂輕判,無法收遏阻之效。為照應重懲共諜的修法政策,本報社論前曾呼籲,修正國安法提高刑度,是變動最小即可達成目的之方式;因此,有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國安法第5條之1,將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違反第2條之1規定,從事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消息等,或發展組織等間諜行為,其刑度由5年以下提高為3年以上;另增訂第5條之2,將支領各種月退休給予之公教人員,於現職或領受期間,而犯共諜罪,經判有期徒刑未宣告緩刑確定者,喪失、減少或停止其領受權,以維公平正義及國人法感,亦均已完成一讀,期望能完成修正。

 本次修正,將軍人效忠國家之法定義務,採取「嚴格的標準」,讓軍人能夠事先預知,從而預測到其行為後果。透過此一律條規範,即可理解任何洩密或間諜行為,都將承擔法律責任。立法目的,不僅在發揮威嚇與整飭法紀的公權力,亦是藉由此一可預見性與可預測性,樹立最嚴格的門檻。如果還有人違反此一「忠誠」誡命,全軍乃至全體國人,當贊同減少或剝奪其終身俸,除可對少數違背國家忠誠義務者給予嚴懲;亦可保障多數堅守崗位、忠於國家的軍人之榮譽。

 軍人的職業倫理、專業知識及核心價值,都必須嚴格遵守對國家的忠誠。本次修法很明顯地看出從重立法的目的,並非「泛道德化」的空洞、抽象,強人所難要求軍人「聖人化行為準據」,而是在塑造一個「職業法律義務」。任何一個軍人,都必須承擔這份責任,深信所有加入國軍的袍澤,情感上都有著深摯的投入,時間亦不會淡去我們對軍旅的忠誠。軍人若因為間諜罪名遭到判刑,即事涉終身清白,其人格尊嚴、名譽權,永難立足。

 立法為「後果」的防制,固具嚇阻作用;但強化「前因」的防處,培養忠誠的國家信念和高度的保防警覺,亦屬正辦。面對中共無所不用其極的威逼、利誘和滲透,唯有讓受規範者清楚知道間諜行為的風險,才能避免與國家核心價值不能相容的言行。

 翻閱史實,古今中外的軍隊,均極重視「武德」教育。岳武穆「仰天長嘯」的壯懷激烈;霍去病「匈奴未滅,無以為家」的使命感;史可法「身死封疆,實是餘恨」的悲痛;鄭成功「缺憾還諸天地」的問心無愧,無不心有所繫、心有所屬、心有所牽。這份榮譽心和責任感,讓人動容,也讓人體會軍人的榮耀,應源於自身厚實的生命和自我肯定。有了這般的體會與自信,軍人才能找到存在的價值。

 電影《末代武士》最後與敵軍接戰時,武士勝元交給美籍軍官歐格仁(湯姆克魯斯飾)一把劍,劍上刻有「今古有神奉志士」,意味著充滿武德的勇士,總會受到神靈的保佑。因此,落實武德、重塑軍魂,透過「軍隊團結條款」扮演倫理價值與道德訴求的輔助功能,將有助建立一個穩定的價值信念,並於此基礎上,凝聚萬千之勢,贏取國人的信任與尊敬!

更新日期:110/9/17  點閱次數: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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