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第42屆文藝金像獎」-「攝影類」作品徵選補充規定
一、傳統底片相機及數位相機作品皆可參加,惟須為單張6幅
作品(連作不收),不得加色、格放、護貝、拷貝、電腦合
成、彩繪、插點、加大檔案;不得使用Photoshop等影像軟
體,做任何影像合成或修改;另數位影像作品需以高階、
高品質數位相機拍攝(600萬畫素以上相機拍攝,原始檔案
大小約為2,000×3,000dpi以上規格之jpg或tiff檔)。
二、參加「初評」審查,請沖洗成5×7吋相片6幅各5張送審
,不可使用噴墨式輸出相紙。
三、參與「複評」決選,請將原作放大為16×20吋6幅,一律
以卡紙裝裱,不加框,並同時繳交底片(數位檔光碟)。
四、底片(數位檔光碟)與參賽作品不符或未繳交底片之母片
、數位原始檔光碟者,一律取消資格。
國軍第42屆文藝金像獎甄選規定
壹、依據:
一、國軍新文藝運動推行綱要。
二、國軍文藝金像獎設置規定。
三、結合國家文化建設政策及國軍藝文活動發展需要。
四、國防部紀念「八二三戰役勝利50週年」整體文宣計畫。
貳、目的:
為紀念「八二三戰役勝利50週年」,並響應國家文化建設,培育國軍文藝創作人才,以「傳承八二三戰役精神,塑建國軍優質形象,建立全民國防共識」為主題,藉優良作品之徵選與推廣,呈現建軍成果,藉戰鬥與文藝之結合,凝聚國人敬軍、愛國、團結與和諧之共識。
參、徵選主題:
一、緬懷「八二三戰役」勝利,展現軍民團結一心、凝聚抗敵意志之史實。
二、呈現金門在「八二三戰役」勝利50年後的各項建設成果,以及富庶繁榮景象。
三、展現國軍精進軍事事務革新,強化部隊訓練及戰備整備成效。
四、記取歷史教訓,提升憂患意識,建立「同島一命,休戚與共」的「全民國防」共識。
肆、徵選對象:
一、現役軍人。
二、各軍事院校在校學(員)生。
三、軍中聘雇人員。
四、眷屬:現役軍人之直系親屬主眷及尚在撫卹中之國軍遺族。
五、「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
六、後備司令部列管具有後備軍人身份者(除役者不得參選)。
伍、報名方式:
各軍司令部統一造冊、送件報名(格式如附表4),「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及國防部直屬單位現役軍人、眷屬、聘雇人員採個別自由報名參加(後備軍人請向後備司令部所屬各縣市後備指揮部報名)。
陸、徵選項目:
戰畫、書法、連環漫畫、攝影等4項。
柒、評審方式:(作業時程、作品規格如附表1、2)
一、初評:(自97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由各軍司令部統一彙整參選之各項作品,並依律定作業期程、作品規格送交本部,由本部遴選具相關專長人員進行初評,通過初評之作品,即通知送交原件參加複評。
二、複評:(自9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
通過「初評」之各項作品,由本部敦聘國內藝文界知名人士、專家,組成「國軍第42屆文藝金像獎評審委員會」評定;評分標準另訂。
捌、獎勵區分:
一、金像獎:各項評選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當選獎座
乙座、證書乙紙。
二、銀像獎:各項評選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參萬元整、當選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三、銅像獎:各項評選1名、頒發獎金新台幣貳萬元整、當選獎座乙座、證書乙紙。
四、優 選:各項評選7名、頒發獎金新台幣壹萬元整、證書乙紙。
玖、頒獎典禮:
一、金像獎頒獎典禮預訂於97年7月中旬,假三軍軍官俱樂部辦理表揚、茶會暨記者會。
二、頒獎活動當日,各得獎者均需出席,如未能親自參加者,需覓妥代理人;如均未能出席者,取消得獎資格。
拾、巡迴美展:
配合「八二三戰役勝利50週年」系列活動辦理巡迴美展,分別於北、中、南、東、金門等地區舉辦;各軍司令部請先行協調各地方政府、縣市文化(藝文)中心規劃展出事宜。
一、陸軍司令部—金門地區,以97年8月23日為基準日。
二、海軍司令部—南部地區,97年9月5日至30日辦理完畢。
三、空軍司令部—北部地區,97年8月15日以前辦理完畢。
四、聯勤司令部—中部地區,97年10月31日以前辦理完畢。
五、後備司令部—東部地區,97年11月30日以前辦理完畢。
六、國防部美展—配合93軍人節表揚活動,假國軍文藝活動中心2、3樓藝術廳展出。
拾壹、一般規定:
一、各項作品收件時間以郵戳為憑(請以限時郵件參選為宜),每人參加項目不拘,惟各項以1件為限。
二、各項作品不得曾在其他競賽中已獲得獎項或曾公開展覽、演出、出版、發表;並以個人創作為限,集體創作概不受理。
三、作品如涉及抄襲、臨摹,或有妨礙他人著作權者,除自負法律責任外,並取消獲獎資格;如已發給獎金、獎座、當選證書者,除悉數追回外,並公佈之。
四、後備軍人身分之認定,以後備司令部列管為準,身分不符(已除役者),不得參加徵選。
五、獲獎作品著作權歸原作者所有,惟本部有優先使用(展覽、發表)權,得獎者不得有任何異議。
六、複選作品未入選者,由本部統一辦理退件;獲「金像獎」者,作品歸國防部典藏,並發給典藏證書乙幀,凡「金像獎」得主3年內不得再參選同一項目,違者取消資格。
七、參加作品徵選者須詳實填註申請表一式2份(如附表3),並浮貼2吋半身照片2張(得獎報導、印製專輯用,不得影印),凡填寫不完整者,概不受理報名;申請表及簡章請向各軍司令部承辦單位或「國軍文藝金像獎徵選委員會」函索,本會洽詢電話:(02)23118261、(02)23116117-253127 承辦人:林俊廷上校。
八、請各單位先期鼓勵所屬官、員、生、兵暨眷屬,踴躍參加徵選,以擴大參與層面。
九、各單位執行本屆文藝金像獎徵選所需經費(含核撥各協辦單位美展活動補助經費、徵選活動攝(錄)影經費、獎金、評審費等),由本部年度政戰綜合相關經費項下核撥。
十、得獎作品專輯由「國軍文藝金像獎徵選委員會」統籌編(印)製,分發各單位運用,以擴大文宣成效。
十一、本徵選規定自公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