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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推動國軍官兵終身教育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三項。
二、目的:
使國軍政戰幹部以全時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機構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與程序有所依循,以符「為用而 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訂定本規定。
三、進修對象:
(一)碩士及國外短期進修:國防部所屬志願役政戰現役軍、士官。
(二)博士:國防部所屬志願役政戰現役軍官。
部外軍職人員報考本部軍事學校研究所,由部外單位訂定全時送訓作業流程(準用本規定員額申請、甄選報考階段)辦理,並 負責其預劃派職及畢業派職。
四、培訓宗旨及目標:
(一)採公平、公正、公開甄(考)選方式送訓,以有效提昇幹部素質。
(二)進修須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各單位應依編裝任務需求及現員經管規劃,檢討五年培育專長領域 、人數及運用計畫,做好預劃派職作業,畢業後確按所學專長任用。
(三)攻讀「碩士」,以提昇軍官、士官專業素質及本職學能為目標。
(四)攻讀「博士」,主在培養師資、科技研發及高司專業幕僚等專業人才。
(五)短期進修,則以提昇單位專業水準及個人職務所需之本職學能為目標。
(六)因應現行及未來欲解決之國軍政戰職類問題、任務(研發)目標或願景,結合軍事學校教學研究能量,使碩、博士學術 論文更具實務運用性,提昇研究水準,增進教育投資效益。
五、進修原則:
(一)碩、博士進修以國內研究所為主、國外為輔;凡軍事學校已設系所,優先就讀軍事學校,軍事學校未設系所,則依編裝 任務需求檢討送國立大學研究所;國外送訓,以國內未設系所或軍事特殊需求者為原則;國內、外博士培育員額優先滿足師 資需求。
(二)短期進修須依單位編裝任務需要,選派具有專業經驗與學能者,赴國外實施為原則(以赴國外相關研究所、研究機構進 修為主),惟不得進修學位。
(三)以公餘進修方式報考錄取者,不得轉以全時進修方式完成學位。
(四)已獲有碩、博士學位者或已奉核定全時進修碩、博士未獲學位者,不得再申請報考(進修)相同或較低之學位。
(五)年度維持員額、教育相關預算不足時,進修員額遞減以國內博、碩士為優先,其次為國外短期進修,再其次為國外碩士 、博士等順序。
(六)為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各職類員額互不流用。
六、作業階段區分:
(一)員額申請階段。
(二)甄選報考階段。
(三)核定進修階段。
(四)管理與考核。
七、員額申請階段:
(一)各單位依編裝任務需求,檢討需具碩、博士學資之預劃職缺,律定其未來五年培育系所、專長領域、人數及運用計畫, 於每年八月一日前將需求員額循行政系統呈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以下簡稱總政戰局),並由總政戰局初審後報國防 部核定。
(二)員額需求所提之系所、專長領域係以現行及未來欲解決之國軍政戰職類相關問題、任務(研發)目標或願景為前題,由 總政戰局協調政戰學院共同完成研究範疇規劃,俾據以提出培育員額及研究主題。
(三)進修博士須結合碩士所學專長,連貫及延續專業知識。
(四)短期進修以建軍備戰、學校師資、新一代兵力所需或高科技之班次為主。
(五)各單位附加編組職缺,不得納入需求員額申請(即預劃派職規劃)。
(六)員額申請時應檢附資料:
1、需具碩、博士(含短期進修)全時進修職務(缺)總需求及統計表(如附件一)。
2、依附件一總需求為依據,結合現員經管規劃,檢討五年碩、博士(含短期進修)全時進修需求員額及統計表(如附件二 )。
3、在訓人員名冊及人數統計表(如附件三)。
4、培育計畫(含研究主題)。
八、甄選報考階段:
(一)甄選單位:總政戰局、各軍司令部統籌規劃、列管。
(二)總政戰局成立甄選(評審)委員會,對進修人員依國防部核配科系及員額,從嚴甄(考)選。
(三)總政戰局辦理甄(考)選時,依國防部核定之進修領域與員額審查進修系所,並於當年三月一日前完成資審;資格審查 權責區分:
1、報考國防大學政戰學院碩、博士:
(1)薦報單位:各軍司令部及本局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部隊)負責初審作業。
(2)甄選單位:總政戰局負責複審及甄(考)選作業(依實際需求辦理聯合資審作業),函送國防大學辦理報名事宜 。
2、報考(候選)民間大學碩、博士:由總政戰局依核定博、碩士進修科系及員額2倍呈准報考,呈國防部核定報考( 候選)人員名冊。
3、短期進修:候選、核定進修審查作業,由總政戰局負責初審後,依國防部年度核定短期進修員額審核相關進修事宜 。
(四)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國防部核定政戰職類、系所員額,不限人數推薦報考,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政戰職類 、系所員額成績排名,完成預劃派職,擇優錄取。
(五)報考國內民間大學者,由總政戰局依國防部核定系所員額,2倍呈准報考,獲錄取人員依核定之員額擇優入學之原則, 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六)核定之進修系所類別無人錄取時,不得轉用為其他系所類別錄取,以維「為用而育、計畫培養」之原則。
(七)國外進修部分,由總政戰局依核定系所員額呈准候選後,由各進修候選人自行辦理申請國外入學許可,並提出申請系所 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俟獲入學通知再呈報國防部核定,發布出國進修命令。
(八)進修學校、系所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美國大學排名前50名、英國大學排名為第4、5級研究所、其他地區則以 比照美、英大學研究所為原則並由申請人檢具佐證資料。
(九)甄選資格:
1、學歷:
(1)碩士:依大學法規定(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
(2)博士:須獲有碩士學位,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3)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2、服役年限:
(1)博、碩士: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須經總政戰局、各軍司令部等人事權責單位列管)服現役最大年限,依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其細則第三十五條等規定辦理服役年限審查,除 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進修時間資審原則:
A、報考軍事學校博、碩士:依軍事學校教育計畫進修時間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畢業分發派職時間即不得 於教育計畫時程以後實施。
B、報考國內民間大學博、碩士:依進修學年八月一日為基準,進修時間博士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 間資審。
C、候選國外民間大學博、碩士:考量各國學制不同及兼顧審查機制,以核定進修員額年度八月一日為基準,進修時 間博士四年、碩士二年之二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若申請入學日期在八月一日前,得檢具佐證資料,以入學 日期為審查基準。核定候選後,因故無法依入學日期入學者,取消候選資格。
(2)短期進修: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須經總政戰局、各司令部等人事權責單位列管)服現役最大年限,除應 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下列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
A、進修時間六個月(含)以下者,延長一年。
B、進修時間逾六個月至一年(含)以下者,延長二年。
C、進修時間逾一年以上至一年六個月以下者(含),延長三年。
前項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A、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B、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3)依本規定短期進修人員,其延長服役時間,不得與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延長服 現役時間合併計算。
(4)進修歸建時,服現役最大年限前四年(含)以上者,始准予報考。
(5)應延長服現役時間小於進修時間者,不得報考(候選)。
(6)預備役軍、士官奉核准留營期限,無法涵蓋進修時間者,不得報考(候選)。
3、考績:最近三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含)以上者(初任官無第一年考績者,得以近二年考績審查)。
4、智力測驗達一○○分(含)以上;兵籍資料未登載者,視同未達標準。
5、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並由薦報單位依「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核定為體格編號1或2者。
6、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員資料查核作業規定」審查合格者;近三年內凡具重大違失、品行不良、記大過處分或 怠忽職守之事實者,均不得報考。
7、其他限制條件:
(1)自任官服現役滿三年(含)以上。
(2)曾在國內、外進修或受訓逾一個月(含)以上未滿六個月者,須歸建服務滿六個月,逾六個月(含)以上未滿一 年者,須歸建服務滿一年,逾一年(含)以上者,須歸建服務滿二年【(以上均含軍事學校)以進修歸建或返國 報到日為準】。
8、外語能力(僅限國外進修者):
(1)碩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一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含)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 五三○分(含)以上。
(2)博士: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九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二一三分(含)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 五五○分(含)以上。
(3)短期進修:六個月以上進修時間者,托福網路測驗成績須在七一分(含)以上;電腦測驗成績須在一九七分(含 )以上,或紙筆測驗成績須在五三○分(含)以上;六個月(含)以下進修時間者,國軍語文訓練中心英語鑑定( ECL)八十分(含)以上。
前列托福成績以三年內為有效,計算時間均以托福成績登載日期起至入學日止,申請學校時亦得應學校需要另提有效之 托福成績;英語鑑定(ECL)成績以一○五天內為有效。
(4)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者:須經「財團法人語言訓練中心」(LTTC)測驗留學國語言,筆試成績達B級(含)、口 試成績達S-2(含)以上;或經教育部立案公私立大學語言訓練機構、國防部國軍語文訓練中心(八0分以上)或 留學國在我國設立代辦機構等之測驗成績合格者。
(5)曾在使用進修國語文之國家獲得學位者,免附語文合格證明。
(6)國內進修博士人員,赴國外進行論文研究者,外語能力比照博士托福成績審查。
9、體能測驗:三千公尺(女性:二千四百公尺)徒手跑步成績合格者(以國軍基本體能測驗標準核算,且成績採計以一 年為限)。本測驗由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督導各軍司令部主辦,於每年1月底前完成該部(含中央單位人員)年度 國軍全時進修暨深造教育體能測驗鑑測作業,受測及格者現場發給三千公尺體能測驗合格證明書,全部受測者成績冊 於2月15日前報部備查,並上網公告。
(十)薦報時應檢附資料:
1、薦報審查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四)。
2、役期概算表(如附件五)。
3、甄選單位核定之研究計畫。
4、兵籍資料影本(與正本核對相符)。
5、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如附件六)。
6、其他佐證資料。
(十一)預劃派職:
1、報考軍事學校碩士班者,由薦報單位預劃派職,內容應涵括編階職務,且須符合報考系所之對照專長,薦報單位應詳予 複審,如有不符者應要求修正。
2、報考軍事學校博士班、國內、外民間大學碩、博士者,預劃派職為國防部核定送訓員額之單位、專長職務。
九、核定進修階段:
(一)全時進修期限:
1、碩士:二年。
2、博士:四年。
3、短期進修:六個月(國外語文口、筆譯訓練可申請進修時間至一年)。
前述進經核定國外博士進修人員,不受博士四年之限制,得依本規定申請延長。
(二)已奉核定進修人員不得更改進修國家、學校及系所,惟入學後因不可抗力之因素(學校停辦、參與之專案計畫移轉等) ,得檢具相關資料、指導教授證明及擬轉入學校同意函(擬轉入學校仍應合於本規定中有關系所申請之規範),呈報國 防部核准始得辦理改變進修國家及學校,但就讀系所不得變更,進修期限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三)奉核定為國外進修候選人後,如因申請學校或特殊狀況延誤出國時程,准延長六個月(即次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出國,因延期出國致服役年限不足或逾期者,取消進修資格。
(四)各類進修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七。
(五)各單位呈報核定進修應檢附資料:
1、薦報符合全時進修人員簡歷冊及電子檔(如附件八)。
2、役期概算表。
3、錄取通知單或國外入學許可通知。
4、延長服役志願書(如附件八)。
5、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資料(國外進修者)。
6、兵籍資料影本。
7、申請系所符合進修領域專長之證明(國外進修者)。
8、進修學校、系所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系所證明。
9、研究著作(成果)歸本部所有切結書。
10、總(管)監單位核定研究計畫。
十、管理與考核:
(一)各薦報單位應負責審查推薦報考人員之資格,列管單位(在軍事學校進修人員由該軍事學校列管;國內、外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由本部核定之預劃派職單位列管)依核定員額掌握進修人員在國內、外進修狀況及動態,並依相關規定訂定管理 、考核作業機制,俾落實「為用而育」宗旨。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列管單位基本管考紀律要求如下:
1、進修人員每季第一週應與列管單位承辦人聯絡,充分掌握進修人員在學期間家庭狀況、學習成績、研究進度等情形,並 紀錄進修狀況備查(如附件十)。
2、各學期成績單影本應收繳備查,研究論文題目如有修訂者,應由列管單位審查,確保符合研究領域及送訓目的。
3、如有違反相關管考紀律情事,列管單位應即報部取消其進修資格。
4、各列管單位每年一、七月內將管考成果報部備查。
(二)進修人員學期成績平均未達各校及格標準者,應即呈報取消其進修資格飭令歸建(返國)。
(三)進修人員歸建(返國)應依培育計畫以所學專長派職,俾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宗旨。
(四)碩、博士全時進修人員,其進修領域與畢業論文之研究方向須結合預劃派職所需之國防軍事專業,國內、外民間大學進 修人員因指導教授研究領域調整必須修訂研究論文題目,應依本項(一)管考紀律要求辦理。
(五)派赴國外進修作業,依「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辦理。
(六)進修人員於歸建(返國)後,其考績作業悉依國防部令頒「國軍年度軍官士官考績作業規定暨注意事項」辦理;惟未依 時完成學位者(非個人因素且可歸責於學校或機構者除外,如學校停辦之不可抗力因素),其當年考績不得評列甲等( 含)以上。
(七)修讀博士者,須於進修第三年結束前,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無博士候選制度之學校,須有指導教授證明已具博士候選 人資格之文件),且應將該項有效證明文件寄(攜)回列管單位依規定備查;若未依限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再 繼續進修,應即歸建(返國)。
(八)國外進修博士人員,於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後,如已提出論文尚未完成口試,因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拒情事 致影響進修期限,得檢呈研究結果及指導教授或學校證明申請延長進修。延長進修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且須未超過延 長服役年限,並以二次為限。第二次申請時另須由指導教授保證,可於延長期限內克服前述不可抗拒因素。延長期間所 需之費用仍予補助,惟須依規定填具就學延役志願書,延長服役年限。
(九)在進修期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應提前歸建或返國。藉故滯外不歸者,依國防部(85)易旭字第八三七七號令頒「 赴國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提前修獲學位,藉故滯外不歸處理規定」辦理。國內進修藉故不歸建派職者,進修人員記過一 次;承辦參謀未落實管考機制申誡二次,業務主管申誡一次。
(十)進修人員進修時限期滿不論已否獲得學位或達到進修研究目標,均應按時歸建(返國),分發派職,並依規定延役;未 獲學位者,自行利用公餘時間自費於修業期限內完成學位;因故中止進修歸建(返國),進修學位者,以進修時間之二 倍延役,餘均依本規定「八、甄選報考階段(九)甄選資格2、服役年限(2)短期進修」辦理延役。
(十一)進修人員提前獲得學位,應主動通知列管單位於十五日內依年度培養需求及預劃派職職務,完成任職、經管及延長服 現役;因故中止進修歸建(返國)者,請列管單位查處,完成檢討報告後,報部備查。
(十二)經費補助與待遇:
1、國外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各項補助費用,統由本部「教育行政」項下支應;國內民間大學碩、博士全時進修費 用不予補助(依據行政院規定辦理,94年10月1日以前入學者仍予補助)。
2、赴非英語系國家進修,應就讀校院要求修習語文且須繳費時,由各甄選單位檢附相關資料函送總政戰局,以專案呈請 國防部准予修習時限及補助之費用,且應於出國前呈報辦理(進修期限仍依原核准時間,不得另行要求延長)。
3、國外全時進修人員所有經費僅補助至核准進修期限終止日期,逾期則不予補助。
4、凡獲得國科會、教育部公費補助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內、外進修期間,國防部不另補助任何經費;其他相 關進修事宜仍須依本規定辦理。
5、進修期間考績、晉任均照相關人事法規辦理。
6、進修期間之薪給均照各相關規定辦理。
7、出國進修人員依國防部「國軍赴國外民間院校進修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規定核給各項補助。
8、依前述規定,出國進修人員各項經費支付,均按部頒「國軍赴國外進修人員各項經費運用學員開立國外帳戶撥款作業 規定」辦理。
(十三)進修人員因學校課程需求、指導教授個人因素或獲得國科會、教育部公費或其他民間機構等單位補助赴國外進行論文 研究,得由列管單位(就讀軍事學校者由軍事學校申請)檢附原進修研究計畫、就讀學校與指導教授同意函、提供研 究經費機關或單位證明等資料提出申請,由總政戰局核定移地論文研究,期間國防部不另補助任何經費;惟進修期限 仍按原核准時間不得延長。
(十四)歸建及任職:
1、各列管單位(軍事學校除外)應於進修人員核定訓期終止日前三個月管制預劃派職職缺(提前畢業者比照提前作業), 並協調進修人員按時歸建。
2、國外進修人員依核定進修期限終止日前返國,於三日內向列管單位辦理報到,並以返國當日為任職生效日;國內民間大 學進修人員以歸建報到當日為任職生效日。逾核准進修期限歸建(返國)者,列管單位應查明原因並視情節輕重議處, 報部備查。
3、赴國內、外民間大學進修人員歸建(返國)後,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列管單位呈報派職案應 檢附資料如下:任免調遷建議表、核准進修命令影本、個人兵籍表影本、護照入境章戳影本、學歷證明(原文需附中譯 本)、離校證明等。
4、國內軍事學校部分由原薦報單位負責派職 ,並依現行人事作業規定辦理。進修人員提前完成學業獲得學位者,由軍事 學校管制於畢業日前完成分發派職,始可離校。
5、前述進修人員均應依規定辦理延長服現役,並完成兵籍資料登載。
(十五)各階段進修審查、管理與考核、離到管制、任職、延長服現役及兵籍資料登載等作業,未按相關規定辦理與詳實審核 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承辦人員記過一次,業務主管申誡二次,單位主官申誡一次。
十一、一般規定:
(一)奉核定赴國外民間大學校院進修者,其出國手續由各單位(或個人)自行辦理。
(二)在學人員應遵守事項:
1、應保守軍事機密。
2、參加校外社團活動,須受現役軍人所應受之限制。
3、在緊急狀況需要下,接獲召集,應立即中止學業歸建(返國)報到。
4、在學期間,如品德不良,有具體事實者;或未遵守前述1、2項規定而損及軍譽者,即勒令中止學業歸建(返國),並按 情節予以議處或法辦。
(三)凡未奉國防部當年度核准私自報考軍事院校、國內、外民間大學研究所獲錄取者,均不准入學就讀,違反規定者,由任 職單位依規定檢討懲處。
(四)申請進修人員,不得以全時進修員額報考公餘進修或在職專班等班次。
(五)全時進修人員在學期間,除罹患重大疾病無法繼續進修者(需國軍及公立醫院證明)及參加軍法官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外 ,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及辦理休(退)學,未奉核准自行休(退)學者,一律取消其進修資格,並不得再申請參加任何 進修;個人若欲繼續完成學業者,則自行以公餘自費方式辦理。
(六)赴國內、外進修碩、博士人員,於學成歸建(返國)後,須繳交進修心得、研究論文(含電子檔)、學位證明書影本至 國防大學圖書館;赴國外短期受訓人員,學成歸國後需繳交受訓心得(含電子檔)、受訓期間之課程計畫(教育計畫) 與結訓證明書影本至國防大學圖書館。以上進修人員之研究著作(成果),所有權歸本部所有,各送訓位應安排專題報 告,評估其運用之可行性,具以執行,俾符「為用而育」宗旨。
(七)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進修碩士人員,不得申請直升博士班就讀。
(八)正於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研究機構等進修尚未完成學業者,不得再申請至國內、外就讀或參加考選其 他班次。
(九)取消國外進修人員結訓後於在學國畢業參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含)以後返國歸建者,均適用之)。
(十)已核定錄取者,於入學前有重大違失、品行不良、記大過處分或怠忽職守之事實(含記大過處分),派訓單位得呈報總 政戰局轉呈國防部註銷其入學資格;入學後比照上開規定,主動呈報取消進修資格,如未主動呈報或隱匿未報者,將追 究失職之責。
(十一)為整飭進修考選紀律,各單位應加強宣導,對進修案件,應循行政系統呈報、處理。
(十二)請各單位加強宣導進修考選相關法規及作業規定,俾利各階段作業順利推展。
(十三)進修人員畢業派職權屬國防部者,請將核定錄取名冊、核准進修命令及核布調訓人令副知人事參謀次長室,俾利派職 管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