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政治作戰局97年度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政戰職類」甄選報考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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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一、國防部96年8月30日選逵字第0960012714號令修正「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二、總政治作戰局96年9月20日勁勉字第09600003851號修頒「國軍政戰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
三、國防部96年11月28日睦睽逵字第0960002894號令核定「97年度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員額」。

貳、目的:

為使國軍政戰幹部以全時進修赴軍事學校、國內、外大學院校研究所、研究機構進修之各項作業規定有所依循,以符「為用而育、計畫培養、預劃派職」之宗旨,特訂定本規定。

叁、考選對象:

一、碩士及國外短期進修:國防部所屬志願役政戰軍官、士官。
二、博士:國防部所屬志願役政戰軍官。

肆、97年度訓額分配:

一、軍事院校(政戰學院)博士班5員、碩士班61員,合計66員。
二、國內民間大學戰略研究所博士班1員、碩士班1員、國際關係研究所碩士班1員、應用藝術研究所碩士班1員,合計4員。
三、國外短期進修口筆譯(法語)班次1員。
四、國內民間大學應用藝術研究所博士班1員、國外大學傳播科技研究所博士班1員,合計2員(配合國防大學甄選作業)。

伍、資審資格:

一、學歷:
(一)報考碩士班者:須具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資格(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
(二)報考博士班者:須獲有碩士學位,並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三)短期進修:須具有進修本科專業經驗與學能者(申請進修時須附研究計畫及相關佐證資料)。
二、服役年限:
(一)博、碩士: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服現役最大年限,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及其細則第三十五條等規定辦理服役年限審查,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其進修時間之2倍,延長服現役時間;進修時間資審原則:
1、報考軍事學校博、碩士:依軍事學校教育計畫進修時間之2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2、報考國內民間大學博、碩士:依進修學年8
月1日為基準,進修時間博士4年、碩士2
年之2倍,延長服現役時間資審。
(二)短期進修:以所佔職務編階或預劃派職服現役最大年限,除應服現役最少年限外,並按下列規定延長服現役時間;
1、進修時間6個月(含)以下者,延長1年。2、進修時間逾6個月至1年(含)以下者,延長2年。
(三)延長服現役時間之起算日期如下:
1、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屆滿現役最少年限之翌日起算。
2、已服滿現役最少年限者,自再派、任職命令生效之日起算。
(四)進修歸建時,服現役最大年限前4年(含)以上者,始准予報考。
(五)應延長服現役時間小於進修時間者,不得報考(候選)。
(六)預備役軍、士官奉核准留營期限,無法涵蓋進修時間者,不得報考(候選)。
三、考績:最近3年考績審定績等須甲等(含)以上者
;初任官無第一年考績者,得以近2年考績審查。
四、智力測驗須達100分(含)以上;兵籍資料未登載者,視同未達標準。
五、體格:年度內經國軍醫院檢查,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體格編號2(含)以上者。
六、品德安全查核:按「國軍人員資料查核作業規定」審查合格者;近3年內凡具重大違失、品行不良、記大過處分或怠忽職守之事實者,均不得報考。
七、其他限制條件:
(一)任官須滿3年(含)以上。
(二)曾在國內、外進修或受訓逾1個月(含)以上未滿六個月者,須歸建服務滿6個月,逾6個月(含)以上未滿1年者,須歸建服務滿1年,逾1年(含)以上者,須歸建服務滿2年【(以上均含軍事學校)以進修歸建或返國報到日為準】。
(三)體能測驗配合各軍司令部全時進修體能測驗鑑測作業辦理,成績不合格者(未達60分),不得推薦報考;相關作法及規定請確遵各軍司令部體測作業規定辦理。

 

陸、報考國內、外民間大學研究所(含短期進修)甄選作業,以核定員額2倍薦報國防部參試,並排定進修優先順序(若正、備取人員均考取時,則以正取人員優先就讀;若正取人員未考取,而備取人員考取時,則由備取人員就讀),評選計分作法如次:
一、年資(10%)
實際負責政戰相關業務,每任滿1年以5分計算。
二、近5年考績(40%):92至96年平均數。
以考績績等計算,甲等配分70分,甲上配分80分,優等配分80分,特優配分100分,甲等(不含)以下配分60分。
三、近5年學術研究著作(20%):92至96年。
近5年有關政戰類範疇之學術研究著作,刊登於軍種含)以上月、季刊物(如國防雜誌、軍種學術刊物)或國內、外專業期刊者,每篇以10分計算,超過10篇(含)以上,均以100分計算
四、96年度特殊貢獻(30%):9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年度內從事政戰相關業務,獲頒勳、獎章、獎狀以上者,以40分計算。
(二)年度內從事政戰相關業務,獲大功(含)以上者,以30分計算。
(三)年度內從事政戰相關業務,獲記功乙次以20分計算。
(四)年度內從事政戰相關業務,獲記嘉獎乙次以3分計算。
加總計分超過100分以上,均以100分計算。

柒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推薦報考人員時,請依部頒「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國軍軍官學、經歷管理作業規定」審查其相關資格(全時進修規定之甄選資格、考績等),符合規定始得推薦報考;預劃派職則由各軍司令部納入預劃派職,並統一推薦報名,各單位應於97年
2月20日前檢附下列資料:
(一)審查合格人員名冊(如附件1)。
(二)役期概算表(如附件2)。
(三)延長服現役切結書(如附件3)。
(四)研究著作(成果)歸國防部所有授權書(如附件4
)。
(五)研究計畫書內容格式(如附件5)。
(六)兵籍資料表影本(須登錄94至96年考績,並含96年考績表)。
二、報考軍事學校者,各單位依國防部核定政戰職類、系所員額,不限人數推薦報考,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按核定政戰職類、系所員額成績排名,擇優錄取,並完成預劃派職。
三、報考國內、外民間大學者,由本局依國防部核定系所員額,2倍呈准報考,獲錄取人員依核定之員額擇優入學之原則,未獲入學者,不予保留資格。
四、有關軍事院校筆試時間及準備事宜,依國防大學招生簡章辦理。
五、凡進修審查未按「國軍政戰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辦理,致審查不實者,承辦人員記過1次、業務主管申誡2次、單位主官申誡1次,請各單位確依規定嚴格資審。

 

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依國軍軍官士官全時進修實施規定辦理。